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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挂靠方而言,应以销售收入减除挂靠费后的余额或者全部销售收入为其计税收入。付出的固定挂靠费,可视为取得收入的一项支出,应作为成本费用予以税前列支;与经营收入挂钩的挂靠费,可视为经营收入的分成,应作为其收入的减除项,从经营收入总额中扣除。6月10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》,其中规定,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、税制要素充分优化、企业纳税压力水平明显降低、收入归属清晰、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,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,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。
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那么,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?
首先,特殊性体现在“零关税”。根据《总体方案》设计,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“一线”,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内地之间设立“二线”,实行“一线放开、二线管住”的政策,在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。自贸港法对于落实“零关税”要求的安排,也是按照封关前后予以区别对待:全岛封关运作前,对部分进口商品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;全岛封关运作后,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,对目录之内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,对目录之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。
问题3、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,在办理竣工结算时,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(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,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):第一工程量出现了增减,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;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?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,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?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?
答:工程量出现增减后,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,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,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。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,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。
答: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,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。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,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。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,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。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,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。
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。根据工程类别划分,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。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。在县城(镇)的工程税金的却套用市区的费率等。
若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部分采用甲供料,则采用定额计价时,需在税后扣回甲供料定额预算价格;若甲方供应数量与工程实际用量存在差异,需进行材料核销,超供部分应按供应价扣回。
时至2020年10月31日,经核算,该公司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(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)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0。7%,符合必须超过50%比重的条件,可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该公司2020年12月份进行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4万元:
经上述计算,该公司12月份在抵减加计抵减额前的应纳税额为4万元,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。5万元,应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,即,将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中的4万元抵减应纳税额(4万元)至0元。
道理其实也简单,因为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,只是一个可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数据产生了,能否实际享受到此抵减优惠还需看每期应纳税额的情况,同时还涉及结转以后纳税期抵减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等问题。
不能!在相关政策没有变化的情况下,纳税人2021年结余的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得再结转至2022年抵减。
因为,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“加计抵减政策”和“加计抵减15%政策”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,执行到期后,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,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。(注:届时如有新政策则按其规定执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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